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徐自強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360號事件105年9月1日與同年9月22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亦有明文。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相關糾紛,故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況,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揆諸前揭說明,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應不許交付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360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然該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屬不公開審判之事件,且該事件現經審理中,為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減少兩造之衝突對立起見,參諸首揭說明,法院不應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或其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