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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原 告 吳錦秀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千萬元,扣除已經繳納之3000元,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449,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