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抗 告 人 蔡木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萍玲間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