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 告 黃利敏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超群間請求交付骨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應附具繕本),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交付骨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