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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黃利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超群間因請求交付骨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交付骨灰
裁判日期: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