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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調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 告 楊青峰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倫間撤銷家事調解事件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原調解筆錄內容第一至三項非財產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調解筆錄內容第四、五項財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合計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