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聲 請 人 侯俊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孟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得輔助人黃特瑋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聲 請 人 侯俊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孟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得輔助人黃特瑋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