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謝志明
謝明純謝文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謝志明
謝明純謝文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