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李萱柔(Cheryl Su. Lee)代 理 人 籃健銘律師上列抗告人為被繼承人李哲夫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哲夫尚有配偶黃碧美存在,請瞭解其是否同意由訴外人蘇美霞擔任被繼承人李哲夫之遺囑執行人,並陳報到院。
二、抗告人應召開被繼承人李哲夫之親屬會議,並作出決議應由何人擔任遺囑執行人為適當,並將親屬會議成員名冊(註明與被繼承人李哲夫親疏關係)、同意書及會議結果一併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