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關 係 人 黃碧美抗告人李萱柔(Cheryl Su. Lee ) 對被繼承人李哲夫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關係人黃碧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人李萱柔為被繼承人李哲夫之女,李哲夫生前曾於87年11月4 日在美國立有公證遺囑,惟上開遺囑中二名美籍遺囑執行人拒絕擔任遺囑執行工作,故抗告人李萱柔改聲請其生母蘇美霞女士為遺囑執行人,關係人應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