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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抗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關 係 人 黃碧美抗告人李萱柔(Cheryl Su. Lee ) 對被繼承人李哲夫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關係人黃碧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人李萱柔為被繼承人李哲夫之女,李哲夫生前曾於87年11月4 日在美國立有公證遺囑,惟上開遺囑中二名美籍遺囑執行人拒絕擔任遺囑執行工作,故抗告人李萱柔改聲請其生母蘇美霞女士為遺囑執行人,關係人應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