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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顏瑞賓

顏瑞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

朱子慶律師前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被 告 顏士堯

顏方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顏瑞發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
裁判日期: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