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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周惠娟視同上訴人 林益全

賴秀珠林士傑前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視同上訴人 林惠萍

周佩蓉林雅雯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視同上訴人 林正原

林如意林素齡林素鴦陳春年林君翰林欣蓉林欣諭

林欣樺林賜三被上訴人兼被選定人 林渭川

林伺衛林平林文淵林建宏視同上訴人 林水雲

呂福進洪胤然洪培根呂淑敏

呂秋月呂秋貴上列上訴人周惠娟等與被上訴人林渭川等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判決實質上為遺產分割訴訟,上訴利益額,應依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2,368,093元(家調1202號卷第375頁),據此,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605,034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