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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之。

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宗榮前向聲請人申貸房屋貸款,聲

請人為賴宗榮之債權人,嗣賴宗榮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其在聲請人借貸之房屋貸款皆已逾期未繳款,經聲請人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僅知無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其後得知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下稱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之裁判事關賴宗榮身後財產之繼承權歸屬,今聲請人債權未受清償,然受遺贈人有無收受交付之遺產,對聲請人債權受償是否因此受影響,有待透過參閱該案卷宗以釐清,被繼承人賴宗榮身後繼承權之歸屬,關乎聲請人債權之追索及確保,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查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卷宗,固提出債據與貸

款契約書、電腦貸款資料查詢單、聲請人111年3月29日通知函、被繼承人賴宗榮之繼承系統表與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查詢單等件為證,固足證明其為被繼承人賴宗榮之債權人,就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經濟上之利害,然就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卷宗內存有非債務人之各該繼承人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聲請人復未提出上開卷宗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