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明。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表:
欄 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理由 三、 108年度繼字第177號 103年度繼字第177號 理由 三、 且系爭回復繼承權事件卷宗內存有非債務人之各該繼承人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