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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79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請求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及離因損害賠償,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60萬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