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原 告 施綉謹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被 告 張凱婷律師即李雲虹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仁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