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中華佛教直貢噶舉協會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回復繼

承權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釋明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無證據顯示聲請人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