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原 告 黃威曄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被 告 黃威翰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黃思嘉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被 告 徐耀美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複代理人 賴建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而被繼承人黃金龍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41,976,147元,原告應繼分為4分之1,可分得之遺產價值為10,494,037元(計算式:遺產總額41,976,147元×應繼分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0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402,0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187,600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3,376,800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455,600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4,100,400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5,065,200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10000) 10,936,627元 8 南投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370,156元 9 南投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231,210元 10 南投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661,680元 1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121,055元 12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2層(權利範圍1/12) 283,458元 13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5 (權利範圍1/1) 1,223,200元 14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0元 15 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4元 16 板信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838,043元 17 板信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000,000元 18 板信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000,000元 19 板信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000,000元 20 中華郵政台北成功郵局 6,222元 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80元 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82,438元 2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77,200元 2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77,200元 2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76,895元 2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元 2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元 2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9,026元 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623元 3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9,202元 31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132,008元 32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642元 33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500,000元 34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500,000元 35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37元 36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2元 37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10,823元 38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79,246元 39 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891,120元 40 投資 亞泥 (439股) 19,272元 41 遠東新 (247股) 6,792元 42 寶華商銀 (1,636股) 0元 43 台蘭 (8,000股) 0元 4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333股) 3,769元 45 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725股) 124,434元 46 台灣納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771股) 0元 47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0股) 0元 48 環球高收美配基金(220,6420股) 444,255元 49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5,000股) 171,150元 50 貿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5,000股) 905,000元 51 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5股) 533,050元 52 其他 勞工退休金 474,304元 53 台北國稅局核定退稅款 58,213元 54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出售後之提存金 1,499,000元 合 計 41,976,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