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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原 告 張弘時

張康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謝沂庭律師被 告 張安時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11月2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故認有再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