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23號上 訴 人 A0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2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婚字第二二三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上請求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元,財產上請求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合計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