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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31號原 告 楊雅欣

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G室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林宥任律師被 告 楊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補正經駐外機關認證之原告之身分證明文件(併載有原告及法律上父母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查報原告於國外之住居所。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