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原 告即 被 告 沙佳欣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蕭尹茜律師被 告 郭淑敏
沙佳玲沙佳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被 告即 原 告 沙佳威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上列原告沙佳欣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及原告沙佳威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欣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10月30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