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黃翊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妍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