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 告 甲00
000 00000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丁000
戊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代理人 劉亭妤律師被 告 己00
庚00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複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