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原 告 蕭博文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被 告 許鈴妙
蕭育娟蕭琇安蕭如珊蕭博元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978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項目及核定價額為35,783,943元(如附表所示),原告之應繼分為1/6,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63,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補繳48,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遺產列表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 2,050,510元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22,550元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26,400元 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24,475元 5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17,050元 6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1/2) 5,390元 7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 8,800元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4) 41,874元 9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4) 18,320元 10 存款 臺灣銀行台北世貿中心分行 2,000,000元 11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3,336,200元 12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361,262元 13 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70,518元 14 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13,429元 15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969,314元 16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5,243,274元 17 嘉義縣東石農會 82,316元 18 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1,107元 19 臺北富邦銀行土城中分行 615元 20 中華郵政台北中正堂郵局 1,574元 21 應扣還之遺產 新光銀行新生南路分行 988,625元 22 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5,000,000元 23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24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25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26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27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28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2,500,040元 29 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1,000,030元 30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1,000,030元 31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1,000,030元 32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2,000,030元 33 華南銀行新生分行 2,000,030元 合計: 35,783,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