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周雲鈴
周雲青被 上訴 人 周銘偉
周雲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銘偉等間因本院一一四年度家小字第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