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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80號聲 請 人 張○○非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相 對 人 江○○非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陳奐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兩造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乙○○、丙○○同住、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第3 款(關於停止親權事件)、第5 款(關於交付子女事件)或第113 條(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兩造現處於分居狀態,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及丙○○(下稱

乙○○、丙○○)現就讀於○○國小,因聲請人有穩定工作,需至晚上六點方能接送乙○○、丙○○,而相對人目前並無穩定工作與固定收入,得於每日下午四時親自接送乙○○、丙○○放學,相對人遂經常擅自決定照顧時間與安排,未與聲請人協商一致,屢於非約定時間內接走乙○○、丙○○,且多次延遲至晚間9時甚至10時始將乙○○與丙○○送回張聲請人住處,致乙○○與丙○○未能準時就寢,對乙○○、丙○○身心健康與學習狀況均造成顯著不利影響。就兩造與乙○○、丙○○之相處及會面交往時間之安排,相對人僅以自身行程便利為考量,恣意因應其出差、約會等私事調整,且相對人亦會壓縮乙○○、丙○○與聲請人相處之時間,相對人未曾顧及乙○○、丙○○之生活穩定與作息安排,亦完全忽視聲請人作為共同親權人之意見與立場,此種以己便為先的作法,已對乙○○、丙○○身心發展及雙方親職合作關係造成嚴重干擾,顯非以乙○○、丙○○最佳利益為依歸,相對人並非友善父母甚明。

㈡又相對人常以乙○○與丙○○補習與複習為藉口,一意孤行調整

聲請人與乙○○、丙○○之會面與相處交往時間,忽視聲請人協助乙○○、丙○○學習的能力與意願較佳,阻撓乙○○與丙○○攜帶課本至聲請人住處,使聲請人難以有效陪伴乙○○與丙○○學習,甚至故意使聲請人與乙○○、丙○○的相處中被邊緣化。且於相對人照顧期間,乙○○與丙○○屢次出現「作業沒交」、「功課敷衍作答」,甚至遭學校老師評述「像沒上過課一樣」,顯見相對人之行為已對乙○○、丙○○之課業穩定、情緒安全及雙方親子關係造成嚴重影響,聲請人為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相對人辯稱略以:㈠就聲請人所為指控,相對人皆否認之。乙○○、丙○○之放學時

間為4點,而聲請人需工作至6點多才能下班,也因此工作時間相對彈性之相對人,本即負接送乙○○、丙○○放學返家之責,何來聲請人所謂於非約定時間接走乙○○、丙○○一說?且因聲請人之弟先前曾疑似有以拉扯頭髮之方式不當管教乙○○之行為,相對人因擔憂再有類似情形發生,故除非確認聲請人能夠親自照顧乙○○、丙○○,否則相對人並不放心於聲請人返家前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以免聲請人以工作為由將乙○○、丙○○委由其母或弟「照顧」。至於聲請人稱相對人多次延遲至晚間9、10點才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或變更照顧安排一事,然事實上聲請人因外務或工作,亦時常至晚間8、9點後才返回安和路住家,相對人體諒聲請人辛勞,盡力分擔照顧乙○○、丙○○之責任,何錯之有?又有時相對人因難以拒絕乙○○、丙○○「想再多跟爸爸相處一下」之要求,或因相對人為乙○○、丙○○安排之家教及其他如網球、芭蕾等課程有延宕,致偶爾有讓乙○○、丙○○留在忠孝東路住家過夜,或較晚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之情形,時間管控上有待改善之處,然相對人皆係為乙○○、丙○○之最佳利益著想,絕無聲請人所指對乙○○、丙○○身心健康及學習狀況造成不利影響,或恣意因自己行程調整照顧安排等情事。至於學校老師對乙○○、丙○○之評語,亦僅係點出乙○○、丙○○目前於學習上所遭遇之困境或問題,考量乙○○、丙○○僅小學二年級,學習狀況時好時壞本屬正常,要難謂得逕歸咎於相對人,且兩造作為父母所應為者,應係注意上開狀況並協助子女加以改善,而非如同聲請人將此做為訴訟中彼此攻訐之理由。㈡聲請人持以聲請定暫時處分之依據,多為其一方之言,而無

充分證據佐證乙○○、丙○○之身心或學習狀況,有因目前會面交往方式造成負面影響,顯見目前會面交往模式並無不當,本件聲請並無任何必要性與急迫性,則依前揭規定,自不得逕依聲請人之聲請定暫時處分。再者,聲請人聲請定暫時處分之內容,將使乙○○、丙○○放學後之家長接送時間乃至課後活動都將陷入不穩定或難以維持之狀態,實難想像乙○○、丙○○能夠習慣此種反覆不定之生活,有鑒於乙○○、丙○○年紀尚幼,前開聲請內容顯不利於乙○○、丙○○學習、身心乃至人格之正向發展,相對人要難贊同。退步言之,縱鈞院認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此為假設語氣),惟考量聲請人前開聲請內容顯與乙○○、丙○○之最佳利益不盡相符,相對人認仍應暫以目前會面交往模式為主,僅須稍作修正即可等語。

四、經查:㈠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乙○○、丙○○2人,嗣相對人向本

院提起離婚等訴訟,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繫屬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㈡兩造曾就乙○○、丙○○之會面相處及學習狀況有多次討論

,然彼此信任基礎薄弱,互不相讓,未能就上開議題達成共識,而兩造因此所生糾紛,至多僅得認係立場不同及意見相左所致,無從證明相對人有何非善意父母之行為,惟兩造未能就子女會面交往議題所生爭執達成合致,確使乙○○、丙○○之生活作息、學習狀況產生影響,為免兩造因對簿公堂影響乙○○、丙○○之身心發展,並考量乙○○、丙○○同須父母親情之關愛,為使兩造均得與乙○○、丙○○持續會面交往,以兼顧乙○○、丙○○人格及心性之正常發展,並滿足親子孺慕之情,自有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酌定相對人與乙○○、丙○○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聲請暫時處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

一、民國114年9月1日前:㈠期間:

⒈每週日至週二,乙○○、甲○○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

⒉每週三至週五,乙○○、丙○○與相對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

㈡接送方式:

⒈相對人應於週六晚間9時前,將乙○○、丙○○送至聲請人住處,交付與聲請人同住。

⒉相對人應於週二晚間9時許,至聲請人住處接回乙○○、丙○○同住。

⒊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如遇乙○○、丙○○才藝學習

課程或課外活動,由同住者負責乙○○、丙○○之接送。如一方有不便接送之情形時,應提前通知他方代為接送。

二、114年9月1日起至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止):㈠期間:乙○○、丙○○由兩造輪流照顧同住,每兩周輪流一次。

㈡接送方式:

⒈由相對人於其同住照顧期間前1日晚間9時許,至聲請人住

處接回乙○○、丙○○,並於同住期間之末日晚間9時前將乙○○、丙○○送至聲請人住處,交付與聲請人。

⒉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關於乙○○、丙○○之上學、

才藝課程或課外活動之接送,由同住者負責。如聲請人有不便接送之情形時,應提前通知相對人代為接送。

㈢兩造並應於同住期間之末日,將乙○○、丙○○所需物品(包括

衣物、學校課本文具、健保卡、健康手冊等)打包,於交付子女時一併交付對造。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協議定之。

四、兩造未與乙○○、丙○○同住期間,在不影響乙○○、丙○○學業及生活正常作息範圍內,得隨時以電話、書信、傳真、網路(例如但不限:視訊、skype、電子郵件、APP軟體)等方式與乙○○、丙○○聯絡交往。

五、關於乙○○、丙○○重要證件之保管:㈠乙○○、丙○○健保卡由兩造於交付子女時一併交付。

㈡乙○○、丙○○之身分證、護照,於每年1至6月期間由相對人保管,於7月至12月期間由聲請人保管。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㈠上開輪流同住照顧時間及方式,兩造得協議變更之。

㈡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對有關乙○○、丙○○依其課業

或生活作息所應完成之事務或課業輔導,應依其平時情形配合及督促協助乙○○、丙○○完成。

㈢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課業之行為,亦不

得灌輸未成年子女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及其親友之言論,並應鼓勵乙○○、丙○○與對造發展良好親子關係。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