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61號聲 請 人 林忠志上列聲請人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90,42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本件具體「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各為何?如涉及不動產,併請檢附請求標的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二)本件相對人為何人?該相對人之年籍及地址為何?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四、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