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66號聲 請 人 林忠志上列聲請人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3,558元。」應更正為「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
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本院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所記載之其他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查本院前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每月提撥38,000元×12月×6年=2,736,0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