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抗 告 人 〇〇〇相 對 人 A03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