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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2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280號原 告 李學俊訴訟代理人 金燕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增武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行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69,69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