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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徐士閎被 上訴 人 徐素珍

徐美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原審認定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遺產部分,上訴人就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遺產部分提起上訴,因此部分被上訴人合計應分得三分之一款項,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五十一萬六千四百五十二元,計算式:1,549,356元×1/3=516,452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