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羅鄭秀真
鄭秀蘭鄭秀美鄭豐義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被 告 陳淑慧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陳淑蘭
陳淑敏陳淑玲
陳淑韻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複代理人 林廷碩律師被 告 陳力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