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3號原 告 許玉嬌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被 告 許琴玲
許家華許嘉純
許嘉珍 (Chia Chen Hsu)
許嘉芳
許晉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對被繼承人林美杏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㈠被繼承人林美杏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過世,育
有兩造共七名子女,依此,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秀杏之法定繼承人,且依法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林美杏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且已依法完稅,又林美杏人死亡時,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完稅繳清證明書中所載之新臺幣(
下同)七十二萬元租金收入已分配完畢,係由被告A02兌現七十二萬元之支票後,並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故每人可得十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元(計算式:720,000÷7≒102,857,小數點後不計),後以匯款或現金方式交付各繼承人,故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刪除應收租金收入七十二萬元之項目,其他不動產依應繼分比例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銀行存款、股份及保險遺產等依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詳如附表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七號民事判決、第一銀行支票存根聯、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存款憑條存根聯、簽收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A02、A03、A04、A06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
二、陳述略稱:㈠被告A02於本院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
,租金收入部分共計七十二萬元,因無法聯繫上被告A07,故直接匯款至其玉山銀行帳戶,而A05之部分亦直接存入其銀行帳戶(參本院卷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七頁)。
㈡被告等四人並於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均表示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證據:無。
貳、被告A05、A07方面:被告A05、A07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兩造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並分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詢被告A07居住狀況。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美杏生前最後住所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三,為本院轄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七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經查,原告起訴後,於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當庭變更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參本院卷第二三七頁),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A05、A07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七號民事判決、第一銀行支票存根聯、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存款憑條存根聯、簽收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被告A02、A03、A04、A06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A05、A07亦未到庭為反對意見,衡諸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項目與分割方法,依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就不動產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銀行存款、股份及保險遺產等依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合理,原告主張應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基於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等規定,請求兩造對於被繼承人林美杏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並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配,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等人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件:被繼承人林美杏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A01 七分之一 2 A02 七分之一 3 A03 七分之一 4 A04 七分之一 5 A05 七分之一 6 A06 七分之一 7 A07 七分之一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或權利範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64 由兩造按附件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64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33/10000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33/10000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33/10000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420/800000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5/12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8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8 10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1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741/128000 12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3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4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5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6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7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8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19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20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21 土地 新竹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4 2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219/100000 2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800000 2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2/800000 25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號 1/1184 26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 1/396 27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號七樓之5 1/8 28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號七樓之6 1/2 29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 1/8 30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6樓之3 全部 31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00號地下室 292/10000 32 房屋 新北市○○區○○里000鄰○○○道○段000號 1/8 33 存款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000000000000 109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含孳息)。 34 存款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000000000000 60,713 35 存款 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 00000000000 2,808,537 36 存款 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 00000000000 8,788,333 37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000000000000 1,000 3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杭南郵局 00000000 17,533 3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杭南郵局 00000000000000 152,995 40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 3 41 投資 金聲實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950,000元) 0 42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台塑 7250股(帳號:OOOOO000000) 387,875 43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臺化 1341股(帳號:OOOOO000000) 59,406 44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精華 375股(帳號:OOOO0000000) 68,062 45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太電 347股(帳號:OOOOO000000) 7,216 46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鴻海 4736股(帳號:OOOOO000000) 904,576 47 投資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宇 104股(帳號:Z000000000) 3,681 48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台積電 750股(帳號:OOOO0000000) 750,000 49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華碩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71,000 50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創見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12,875 51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聯發科 250股(帳號:OOOO0000000) 315,000 52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華新科 250股(帳號:OOOOO000000) 27,375 53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富邦金 304股(帳號:OOOOO000000) 27,755 54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國泰金 15568股(帳號:OOOOO000000) 1,050,840 55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國泰特 250股(帳號:OOOOOO00000) 15,075 56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兆豐金 1092股(帳號:OOOOO000000) 43,079 57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大立光153股 OOOOO000000 399,330 58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聯亞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34,250 59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穩懋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17,000 60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玉晶光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61,687 61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聯一光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4,831 62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群創 755股(帳號:OOOO0000000) 12,117 63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力旺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336,875 64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東洋 250股(帳號:OOOO0000000) 18,500 65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天鈺 81股(帳號:OOOO0000000) 21,789 66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耀文電子2247股(帳號:OOOO0000000) 0 67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帆宣 250股(帳號:OOOO0000000) 38,000 68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樺漢 278股(帳號:OOOO0000000) 80,898 69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GIS-KY 125股(帳號:OOOO0000000) 7,375 70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台塑化 250股(帳號:OOOO0000000) 13,250 71 投資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長科* 3125股(帳號:OOOO0000000) 123,906 72 其他 南山人壽終身醫療保險 Z000000000 0 73 投資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Z000000000 1,111,127 74 其他 新光人壽新百齡終身壽險AR00000000 421,038 75 其他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00000000 94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