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葉致嘉非訟代理人 陳砥柱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葉晉宏(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葉晉宏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7月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