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0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後,A02於民國115年10月1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及A02之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