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544號聲 請 人 朱俞紅上列聲請人聲請林永和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永和於民國115年8月1日監護宣告事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