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霜股)失 蹤 人 陳堪和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堪和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11年1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列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查A01未領取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接受保護安置)、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查無A01殯葬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查無A01殯葬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查A01非該會檔存列管服務對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查無A01請領各項給付、年金、津貼記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查無A01領取公教退撫給與紀錄)、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查無A01低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失能機構安置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機構是照顧補助資格,未領重陽禮金、人瑞禮品,民政科無殮葬紀錄)、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己身一親等資料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A01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A01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