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原 告 陳麗君被 告 陳志鴻

陳呂碧玉

陳薇容

陳怡伶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扣除於本院一一五年度家調字第三三○號分割遺產調解事件已繳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一千四百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一十六元,原告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二百八十五萬七千四百八十三元。計算式:14,287,416元×1/5≒2,857,483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