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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逸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素蘭

陳素花陳錦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46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上訴費用101,583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