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27號聲 請 人 張勇嚴相 對 人 張宥寧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假扣押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9,92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9,76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9,768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同為被繼承人徐秀龍之繼承人,惟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60,072元及治喪費用67,030元及白包美金203元、代購相對人藥品費用美金500.75元(上開三筆款項合計約89,768元),上開款項共計449,840元,相對人迄不給付,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即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下稱本案事件)。而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徐秀龍、張欲仁所遺之不動產持分,卻因相對人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而遭查封拍賣,惟相對人至今仍拒絕返還聲請人代墊之款項,恐相對人上述繼承持分因公開拍賣而分配價金完畢,聲請人之債權即無法受償,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聲請對相對人於449,840元之財產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此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訴請返還代墊治喪費用67,030元及白包美金203元、相對人藥品費用美金500.75元,合計約89,768元之請求,業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可認有相當之釋明。而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拍賣公告影本等件以為釋明,然釋明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此部分金額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然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是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者,以家事訴訟事件為限。經查,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已將扶養事件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且親屬間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均屬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參照)。是以,本件聲請人固已向本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而該等事件依法應屬家事非訟事件,該等已起訴之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或類推適用假扣押規定之餘地。聲請人就其返還代墊扶養費用360,072元之請求,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假扣押,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從而,本件假扣押聲請,關於代墊治喪費用67,030元及白包美金203元、相對人藥品費用美金500.75元,合計約89,768元之請求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