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曉妍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假扣押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100萬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000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次按夫或妻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 條第1項、第526 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惟因相對人與他人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致雙方婚姻難以維持,故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離婚暨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115年度家補字第30號)。然兩造離婚談判破裂後,相對人即於114年12月18日無預警搬離共同住所,並拒絕一切溝通,更於115年1月12日聯繫仲介,表明因要離婚,故欲將名下臺北市中山區不動產委託仲介出售,顯然屬於意圖變換婚後財產型態、藏匿財產之脫產行為,聲請人日後恐將有難於主張或實現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又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半數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故請求對於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夫妻剩餘財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業經提出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可認有相當之釋明。而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提出LINE訊息內容以為釋明,然釋明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