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廖永興上列聲請人因與廖建中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文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係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茲非訟事件法雖無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診斷證明書、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准函(詳見115年度家非調字第54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資料)等相關文件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