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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李懷農相 對 人 李愛子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愛子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又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之規定免徵費用,而應準用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1,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陳苑文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