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604號抗 告 人 曾政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美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費之部分均撤銷。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690,603元。
三、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抗告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4,99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下稱原裁定)之計算有誤,爰撤銷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命補費部分,並重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90,603元(計算式如附表),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用為114,990元。
二、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