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746號原 告 蘇勝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勝嘉等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77,78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蘇林罔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蘇林罔惜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所有權人:蘇勝嘉、蘇勝裕、蘇惠微。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800,所有權人:蘇勝嘉、蘇勝裕、蘇惠微。
三、同段66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蘇勝嘉、蘇勝裕、蘇惠微。
四、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所有權人:蘇勝義、蘇勝嘉、蘇勝裕、蘇惠微。
五、同段205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33334/100000,所有權人:蘇勝義、蘇勝嘉、蘇勝裕、蘇惠微。
六、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蘇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