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782號原 告 鄧魏玉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靜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93,21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鄧文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鄧靜露、鄧靜曦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