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789號原 告 劉文政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8,01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劉陳愛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劉陳愛珠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