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655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間請求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115年3月16日民事起訴狀,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請求權基礎尚有不明,亦未繳納任何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二週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5年4月1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查詢表附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補正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