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866號聲 請 人 呂榮非訟代理人 呂財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依庭、呂依穎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價額為12,113,1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費用5,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補繳,詎該裁定於115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於115年7月4日發生效力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姵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13,170元 計算式: 1、房屋面積為111.13㎡。 2、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鄰近門牌號碼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9,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113,170(計算式:109,000×111.13)。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